结论:
公交车急刹是否属于紧急避险,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紧急避险是为避免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当女子骑车被绊倒突然出现在公交车行驶前方,公交车司机在无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急刹,虽使车内乘客受一定影响,但避免了撞到女子,属于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更大权益,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可认定为紧急避险。然而,若公交车司机本有足够时间、空间采取更合理措施避免碰撞却直接急刹,或女子被绊倒位置对公交车行驶无实质紧迫危险,司机急刹造成不必要损害,就可能不构成紧急避险。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