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自诉案件里,若要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需收集能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且该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能证明采取取保候审无法防止其产生社会危险性。
(二)公诉案件中,若发现原未被羁押的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如可能实施新犯罪等,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法院决定逮捕。
(三)当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促使法院决定对其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