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离婚时,双方要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带好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二)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材料,符合离婚条件的,进入30天冷静期。
(三)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四)若一方反悔,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协议可作为证据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