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派出所不将刑事案件提交检察院时,要求其说明不提交理由是合理且必要的第一步。若理由存在不充分或违法的情况,上级公安机关有权力和职责对下级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责令其依法处理,这是一种行政内部的监督纠错机制。
(2)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是重要途径。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能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及移送审查起诉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诉后,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判断其合理性,若不成立则通知移送,公安机关需执行。
(3)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司法途径的选择。
提醒:不同途径适用情况有别,建议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合适途径维权,具体问题可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