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夫妻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若无误则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若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原受理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