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参与经营且不知情的名义股东:为避免民事风险,可保留好未参与公司经营的相关证据,如未参与公司会议的记录、未签署关键文件等。若被债权人要求补足出资,可通过法律途径证明自己的名义股东身份及未实际参与经营情况。
(二)参与经营且知悉协助偷税的名义股东:应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