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卫生行政处罚工作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个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理解,予以合并处罚。
合并处罚的定义
:法理上认为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在某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何程度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合并处罚的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
二、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
违法行为,谈不上合并处罚。
三、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合并处罚的四个原则:吸收原则:即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
:仅限于财产罚中的罚款处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
并科原则: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时,分别裁量后并列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并罚原则
这就是行政处罚合并立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