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嫌污染环境罪既遂的个人或单位,应立即停止污染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已造成的污染,尽量减少危害后果。这不仅有助于降低自身的法律责任,也是对环境负责的表现。
(二)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与污染行为有关的信息,包括污染物的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时间等,争取从轻处理。
(三)主动与受害者或受影响的群体进行沟通,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