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合作开发发明创造,合作方事先应签订详细合同,明确专利申请权归属及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二)当一方欲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其他方若有意受让,要及时了解转让条件并主张优先受让权。
(三)若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其他方可按约定单独或共同申请,同时放弃方享有免费实施专利的权利。
(四)若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方不应擅自申请,尊重其意见。
(五)对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者可自由订立技术合同,但要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