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若想暂予监外执行,需符合特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且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二)不同服刑地点的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流程不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批准机关批准后要将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机关需立即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