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不复杂,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这种普通拘留期限最长为7日。
(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此类情况下拘留最长可达37日。
(三)最终拘留时长要结合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等确定,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或不应逮捕,会及时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