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者,司法机关量刑时应遵循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已满十二到十四周岁涉特定严重犯罪,需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负刑责,处理此类案件要严格审查并按程序报最高检。已满十四到十六周岁犯特定八类罪要担责,应做好证据收集和罪名认定。已满十六周岁犯罪正常担责,但考虑其年龄特点,教育感化与惩罚结合。
(二)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犯罪者,故意犯罪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要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过失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处理同时体现人文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