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日常工作中,对于财务人员等可能接触公款的岗位,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有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同时,单位要对员工进行法律教育,让其知晓这种行为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单位要规范财务报销流程,严格审核发票等凭证,防止有人通过虚假发票平账等手段挪用公款,若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报警处理。
(三)加强对单位收入的管理,确保每一笔收入都如实入账,避免出现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四)当发现有人挪用公款时,要及时跟进其还款情况,若有证据表明其有能力归还却拒不归还,应及时保留证据并采取法律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