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代持股协议时,要确保协议合法有效,条款清晰明确约定出资和投资权益归属,保存好协议文本。
(二)出资时保留好出资转账记录、验资证明等能证明实际出资的材料,保证出资行为有迹可循。
(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时,注意留存参与公司决策的会议记录、获取分红的凭证等,证明自己以股东身份行事。
(四)积极与其他股东沟通,争取过半数股东知晓自己实际出资,并认可自己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