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人要注意要求债权人提供书面同意,否则对转让部分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保证人需查看是否加重债务,若加重且未经自己书面同意,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三)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担责,保证人可免除责任,所以保证人要关注保证期间。
(四)若发现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自己提供保证,可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条虽未完全对应上述情形,但体现了保证责任与债权人行为及通知保证人的关联性,侧面说明上述免责情形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