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农村土地纠纷,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3年普通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二)若权利受损已接近或超过20年,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权利保护期间。
(三)若纠纷涉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等情形,可直接主张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