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要留意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三年,在此期间需关注时效情况。
(二)当遇到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等情况,可采取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让义务人明确同意履行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三)若距离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避免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