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制订本局行政执法程序及办事流程、办事期限。
一、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
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告之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种类,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处罚机关应予采纳;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二、简易程序办事流程: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2、查明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抽样取证凭证》及制作其他相应文书。
3、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5、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按期上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7、立卷、归档。
三、一般程序办事流程: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发现或举报事实比较复杂或情节比较严重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决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受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二)调查取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并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审查定案。执法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核后,处罚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四)处罚决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大队留存,一份归档。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相对人,并由相对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证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相对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也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六)处罚的执行。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对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归档。案件终结后,案件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领导审批结案,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
四、农业行政执法办事期限:
内容
时限(天)
备注
简易程序
当天
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3个月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 报经上一级批准可延长至一年
立案或移送
7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立案
7
将原因和法律依据告知举报人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7
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取证,案件讨论与审批
10
《案件处理意见书》
制作、审批
《案件处理意见书》送达
7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3
当事人接到
《案件处理意见书》之日起
作出和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7
当事人要求延期听证的,经批准可延期一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制作与审查
以上是农业行政处罚文书处罚步骤,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