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应收集能证明对合同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的证据,如交易时的沟通记录、对合同条款理解偏差的相关说明等,以此证明因该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意思表示。
(二)若以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对于欺诈行为,要收集对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据;对于胁迫行为,可收集威胁的相关证据,如通话录音、短信等;对于显失公平,要证明合同订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可参考市场同类交易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