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侦查阶段,如果认为羁押期限过长不合理,可要求侦查机关说明延长理由,对于不符合延长条件的延长申请,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若补充侦查次数达到两次后仍被继续补充侦查,可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审判阶段,若法院超期未审结案件,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的监督部门反映,要求尽快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