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活动范围限制,未经批准不擅自跨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及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务必及时到案。
(四)若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获批后再离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