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要按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退出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交给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的人。
(二)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使用和管理状况。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撤离告知时间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时,向全体业主进行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