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时,当事人先自行平等自愿协商,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方案。
(二)若协商无果,根据纠纷主体不同找相应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找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三)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自接到通知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同时,土地纠纷要先经政府处理,不能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