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有带离孩子的明确约定,而监护人拒绝执行时,探视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助法院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措施保障自身探视权。
(二)若协议或判决未明确能否带离孩子,先与监护人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协商,说明带离探视的合理性和好处。
(三)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请求明确探视方式,由法院综合孩子意愿、健康成长等因素作出判决。同时,行使探视权过程中要确保孩子安全和正常生活学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