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并非必须出庭,若想表达意见可出庭,若因恐惧、隐私等因素不愿出庭,可用书面等其他方式表达诉求。
(二)被告人必须出庭,这是其基本诉讼权利和义务,法院要保障其参与庭审、辩护等权利,被告人需在场聆听判决结果,便于决定是否上诉。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能出庭主张赔偿等诉求,若不出庭则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此条明确了被告人出庭参与庭审是诉讼程序的必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