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申请材料,以工作调动、投亲靠友等事由,写好变更执行地的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资料。
(二)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
(三)等待社区矫正机构审核,若其认为情况属实、有必要变更,会将申请与材料报送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由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拟变更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五)若拟变更地同意接收,原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移送缓刑人员档案等材料至新执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