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印章,这是职务行为,公司要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公司还款。
(二)公司员工擅自加盖印章,若构成表见代理,公司担责;不构成且公司无过错,由行为人负责,债权人需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再确定追责对象。
(三)印章系伪造,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公司可能基于表见代理担责;相对人有过错,公司不担责,债权人要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公司能证明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且相对人知情,公司可不担责,债权人要注意借款用途情况。
(五)借款用于股东个人,债权人可主张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