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避免出现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且数额在本地规定的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劳动报酬的情况,也不能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到本地规定的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二)不能对索要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及其相关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基本生活受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失学,更不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