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撞车导致人身伤亡,全责方应积极主动支付伤者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以及赔偿伤者因受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若伤者残疾,还需承担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导致死亡,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对于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全责方需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因事故无法运营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三)对于非经营性车辆,全责方要赔偿车主在车辆维修期间使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