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明确责任分工。若检察院认为需补充侦查,应清晰列出需补充的证据和事项,公安机关按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完成后及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在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时,检察人员发现案件需补充侦查要及时提出建议。法院可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检察院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