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送达:当被告拒收传票,送达人能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原因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把传票留在被告住所。
(二)公告送达:若留置送达不行,可采用公告送达。从发出公告那天起,经过法定期限就视为已送达。若被告在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此判决和对席判决效力相同,被告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