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证明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情形。收集能证明自身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证明自己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符合条件的材料。
(二)展现悔罪态度。积极向受害者及其家属表达歉意,在经济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赔偿凭证等证据。
(三)提供保证。按照要求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增加获批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