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经济往来中的财务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拿回扣行为发生。
(二)国家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廉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杜绝收受回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