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同刑罚种类的罪犯,要清楚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底线。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努力服刑,但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服刑满十三年以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减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十五年(不包括死缓两年)。
(二)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存在减刑、假释的机会,需安心服刑。
(三)服刑罪犯应积极表现,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争取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则一定能获得减刑。
(四)司法实践中,罪犯要明白法院会从犯罪性质、情节、悔改表现等多方面来裁定减刑幅度,所以要全面提升自己的服刑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