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离婚等不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若需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中选择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之后本人可不亲自出庭,由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
(二)对于离婚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若本人能表达意思,原则上应出庭;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