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认定自首,必须同时达成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条件。对于想要自首的人,如果犯罪事实和自身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应尽快主动直接向办案机关投案。
(二)要是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此时主动交代罪行是被视为自动投案的,所以要及时如实交代。
(三)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这也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
(四)自动投案后,要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案件里,还需供述所知同案犯。
(五)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要在一审判决前再次如实供述,仍可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