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及时行使权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尽早通过书面函件、邮件等方式向对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二)若遇到不可抗力等障碍导致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无法行使请求权,应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在中止原因消除后,把握好剩余六个月的时效期间。
(三)当出现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能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如签订补充协议、获取对方承诺履行的书面材料等,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