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实际坐牢时间时,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对于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将此折抵时间从总刑期扣除。
(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三)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3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四)服刑期间有立功等表现可减刑,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五)符合假释条件且在假释考验期遵守规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