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能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按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金额。
(二)难以确定实际损失时,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赔偿,利益同样按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三)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确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
(四)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五)上述方法均难以确定,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且赔偿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