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标的已灭失,可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二)当合同标的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三)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或通过破产程序等挽回损失。
(四)因法律或政策变化无法履行合同,可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若有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担。
(五)当事人一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