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可并存,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特殊情况需结合具体情况考量。
法律解析:
违约金具有预先确定性,是双方预先约定的,其目的不仅是弥补损失,还带有一定惩罚性。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这种调整机制使违约金能在一定程度上与实际损失匹配。所以通常以违约金涵盖损害赔偿,不支持二者同时适用。只有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等特殊情形下,才会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考量,一般也是在调整违约金基础上尽量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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