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宅基地,若老人离世,继承人先确认自身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就能继续使用该宅基地;若不符合,应配合集体收回宅基地。
(二)耕地、草地等家庭承包土地,查看户内是否还有其他成员,若有,土地权益自然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享有;若整户消亡,配合发包方收回土地。
(三)林地家庭承包,承包人亡故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
(四)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同样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林地承包以及“四荒地”等通过招标等方式的承包,在承包人死亡等情况下,继承人可依此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相应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