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务必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严格遵守时间要求,避免超期未送押。
(二)遇到交通不便等特殊影响及时送押的情况,要在合理范围内尽快送押。
(三)送押后要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要马上通知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