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要核查是否属于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若非这些情形,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马上通知家属。采取逮捕措施后,要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二)对于家属而言,了解到法律未规定后续按固定频率通知,可主动联系办案机关询问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的进展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