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被拘留人:被拘留人会被立即释放,若案件需继续侦查且被拘留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会被采取相应措施。
(二)对公安机关:要执行释放决定,若认为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不过得先释放被拘留人;若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三)对案件侦查:不批捕不意味着不追究刑责,公安机关可继续侦查收集证据,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可再次提请批捕或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