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性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是则为共同债务。
(二)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要尽力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三)若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个人财产;若未认定,需另行提起诉讼确定债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