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委托他人的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确保行政权的法定性和专属性。
(二)当出现法定例外情况,即行政机关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且后果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时,可进行代履行,委托的第三人要与其无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