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若想赋予其处分实体权利的权限,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特别授权的具体事项,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避免被法院认定为一般授权。
(二)代理人要严格在委托范围内行使权限,仔细审查自身权限内容,确保不超越权限行事,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若当事人发现代理人超越权限,应及时采取措施,要求代理人纠正错误行为,若造成损失,可依法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