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情节较轻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监护失职,监护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训诫、具结悔过要求,认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正确的监护方法,提升监护能力,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
(二)当监护失职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指定新监护人后,原监护人应配合监护交接工作。
(三)若因监护失职构成犯罪,犯罪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