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余刑4个月的罪犯,一般应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交接流程和手续办理。
(二)若认为罪犯存在特殊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可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如罪犯家属、律师等可向执行机关提出。
(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以证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四)积极配合相关机关对特殊情形进行诊断、检查核实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